索引號: | 信息來源: | 縣政府辦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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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時間: | 公開形式: | 主動公開 | |
發(fā)布時間: | 2022-06-21 | 成文時間: | 2022-06-21 |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先進制造業(yè)開發(fā)區(qū)(西工區(qū))管委會,縣直機關各單位:
《獲嘉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和應訴工作規(guī)則(暫行)》已經(jīng)縣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獲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6月21 日
獲嘉縣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和應訴工作規(guī)則(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和應訴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以及新鄉(xiāng)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行政復議體制改革有關事宜的通知》等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縣人民政府辦理行政復議和應訴案件適用本規(guī)則。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是縣本級行政復議機關。
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是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以“獲嘉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的名義依法辦理行政復議事項,以縣人民政府的名義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負責具體承辦縣人民政府管轄的行政復議案件,承擔以縣人民政府為被告(被申請人)或第三人的應訴案件(行政復議案件)的組織、協(xié)調、督促、指導工作,并按照誰承辦,誰負責原則確定案件承辦部門。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根據(jù)各自職責和案件交辦,開展行政復議和應訴相關工作。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啟用“獲嘉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獲嘉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專用章”“獲嘉縣人民政府訴訟專用章”,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保管。在具體辦理行政復議、應訴案件出具公函及法律文書時,可以加蓋辦公室印章或專用章。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成立行政復議咨詢委員會,為重大、復雜、疑難的行政復議案件和應訴案件提供咨詢意見。
行政復議咨詢委員會由相關政府部門的業(yè)務骨干以及行政系統(tǒng)外部的專家學者組成,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要負責人為召集人。
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具體承辦復議應訴工作的相關股室承擔行政復議咨詢委員會辦公室職責,負責行政復議咨詢委員會委員遴選、聘任及日常業(yè)務管理等工作。
行政復議咨詢委員會委員應當獨立發(fā)表咨詢意見,咨詢意見作為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和應訴案件的參考,不對外公開。
第六條 行政復議和應訴工作經(jīng)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 行政復議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七條 行政復議案件應當由兩名以上行政復議人員承辦,并確定主辦人員。
第八條 除本章另有規(guī)定以外,行政復議文書按以下規(guī)定審批:
(一)決定受理、不予受理、轉送申請、補正通知、延期審理、中止審理、恢復審理、終止審理等涉及行政復議案件的程序事項,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分管負責人審批;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要負責人審批。
(二)決定維持具體行政行為、駁回行政復議申請、責令限期履行復議決定或者達成行政復議調解的,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要負責人審批;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由縣長、常務副縣長審批。
(三)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責令行政機關限期履行職責或者停止執(zhí)行具體行政行為的,由縣長、常務副縣長審批。
第九條 行政復議文書完成審批后,行政復議人員應當在 3日內(nèi)制作法律文書并送達當事人,但本章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二節(jié) 申請和受理
第十條 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可以采取當面遞交、郵寄或者傳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人員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一式兩份,被申請人為兩人以上或者有第三人的,增加相應份數(shù);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三)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或者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證明材料;
(四)委托人代為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明材料;
(五)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shù)模峁┦芫唧w行政行為損害造成損失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申請人口頭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復議人員應當當場制作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并交由申請人確認。
第十一條 行政復議人員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時,應當填寫《行政復議收案登記表》和《行政復議申請材料清單》。
《行政復議申請材料清單》一式兩份,由行政復議人員和申請人共同簽字確認后,一份交申請人,一份存入案卷。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人員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nèi)制作《補正行政復議申請通知書》,要求申請人限期補正: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不全的;
(二)申請書缺少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
(三)申請書缺少日期的;
(四)缺少復議請求應有證明材料的;
(五)被申請人缺少或者不明確的;
(六)行政復議請求、主要事實和理由表述不清楚的;
(七)其他應當補正的情形。
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行政復議申請。
第十三條 行政復議人員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5日內(nèi)進行審查,并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經(jīng)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且屬于縣人民政府管轄的,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之日起受理,并向申請人送達受理通知書;需要追加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的,制作《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通知書》;
(二)經(jīng)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但不屬于縣人民政府管轄的,制作《行政復議告知書》,告知申請人向具有管轄權的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三)經(jīng)審查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制作《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
第三節(jié) 審理
第十四條 行政復議案件原則上采用書面審理。下列重大、復雜案件,申請人提出或者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方式審理:
(一)涉及人數(shù)眾多或者群體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三)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復雜案件。
行政復議案件聽證規(guī)則,由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制定。
第十五條 行政復議人員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nèi)制作《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并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一并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nèi)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
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按時提交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提出書面申請,經(jīng)批準同意后可以延期提交。
第十六條 行政復議人員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時,可以查閱、復制、調取有關文件和資料,向有關人員進行詢問。
調查取證時,行政復議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出示證件。被調查的組織和人員應當配合工作,不得拒絕或者阻擾。
第十七條 行政復議期間涉及專門事項需要鑒定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也可以申請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同意委托鑒定的,行政復議人員應當組織當事人共同選定鑒定機構,并制作《行政復議鑒定委托書》,將鑒定需要的物品、材料等附送鑒定機構。
鑒定費用依法由當事人承擔,鑒定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第十八條 行政復議期間,出現(xiàn)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情形需要中止案件審理的,行政復議人員應當制作并送達《中止行政復議通知書》。
中止情形消失后,行政復議人員應當制作并送達《恢復審理通知書》。
第十九條 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jīng)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審查同意,行政復議人員應當制作《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送達當事人,行政復議終止。
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二十條 行政復議期間,出現(xiàn)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情形需要終止案件審理的,行政復議人員應當制作《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并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一條 行政復議案件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行政復議人員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前制作《延期審理通知書》并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二條 行政復議期間決定停止執(zhí)行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人員應當在批準后1日內(nèi)制作《停止執(zhí)行具體行政行為通知書》并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申請對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規(guī)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或者行政復議人員在審查時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依據(jù)的規(guī)范性文件不合法,縣人民政府有權處理的,由縣司法局承擔規(guī)范性文件審查的股室進行處理;縣人民政府無權處理的,在7日內(nèi)轉送有權機關處理。
處理期間,行政復議程序中止。
第四節(jié) 決定
第二十四條 行政復議人員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審查以下內(nèi)容:
(一)事實認定是否清楚,證據(jù)是否確實、充分;
(二)適用依據(jù)是否正確;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是否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
(五)具體行政行為是否明顯不當;
(六)行政機關是否履行法定職責;
(七)其他應當審查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 對申請人不服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以及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和行政補償糾紛,行政復議人員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主持調解。
經(jīng)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行政復議人員應當依法制作《行政復議調解書》?!缎姓妥h調解書》經(jīng)雙方當事人簽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條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人員應當制作《責令履行行政復議決定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第五節(jié) 指導和監(jiān)督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jīng)縣長或常務副縣長批準,制作《行政復議意見書》:
(一)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
(二)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
(三)其他需要制作《行政復議意見書》的情形。
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意見書》之日起60日內(nèi),糾正違法行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并將工作情況通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jīng)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批準,制作《行政復議建議書》:
(一)發(fā)現(xiàn)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在實施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
(二)其他需要制作《行政復議建議書》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在承辦行政復議案件過程中,發(fā)現(xiàn)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失職瀆職線索的,應當在呈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按照有關規(guī)定移交有權機關處理。
第三章 應訴
第三十條 縣人民政府收到人民法院的應訴通知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應當在縣人民政府領導下及時開展或組織開展應訴工作。
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應當自收到應訴通知之日起2日內(nèi)確定應訴承辦部門,送達《案件交辦通知書》,并指導其依法開展應訴工作,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辯狀及有關證據(jù)材料。
辦理以縣人民政府為被申請人或者第三人的行政復議案件,可以參照本章規(guī)定。
第三十一條 應訴承辦部門參加訴訟活動需要提交相關文書材料的,按照以下規(guī)定辦理:
(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一般授權)、答辯狀、上訴狀、證據(jù)目錄及證據(jù)材料等程序性事項,由應訴承辦部門提交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分管負責人審核把關;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要負責人審核把關。
(二)決定授予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訴訟和解、調解、放棄實體權利等涉及處分縣人民政府實際權利義務的事項,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提交縣長審批授權。
第三十二條 應訴承辦部門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辯狀、證據(jù)目錄等文書和應訴材料前,應當經(jīng)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審核并加蓋獲嘉縣人民政府訴訟專用章。
訴訟過程中的重大事項,應訴承辦部門應當及時報告縣人民政府,并通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第三十三條 應訴承辦部門制作的答辯狀應當形式規(guī)范、說理充分,并載明受理法院和案號、答辯機關基本信息、事實理由、依據(jù)、落款和日期等內(nèi)容。
第三十四條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舉證期限內(nèi)提交證據(jù)的,應訴承辦部門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延長舉證期限的書面申請。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依法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不得僅委托律師出庭。
行政機關參加訴訟活動的人員應當遵守法庭秩序,尊重法庭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不得中途退庭,并根據(jù)庭審要求,圍繞爭議焦點,陳述事實理由和出示相關證據(jù)。庭審結束后,應當認真核對庭審筆錄并簽字。
第三十六條 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定期對縣人民政府訴訟情況進行統(tǒng)計分析,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縣人民政府應訴工作機制。
第四章 案卷歸檔
第三十七條 行政復議案件和應訴案件終結后一個月內(nèi),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將案卷整理歸檔。
案件承辦部門可以根據(jù)工作需要,探索開展案卷電子化、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八條 行政復議案卷實行一案兩卷(正卷和副卷)和一案一號制度。
行政復議案件檔案正卷按下列順序整理歸檔:
(一)卷內(nèi)目錄;
(二)行政復議申請書及附件、收案登記表及材料清單;
(三)行政復議案件立案呈批單;
(四)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及送達回證;
(五)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通知書及送達回證;
(六)行政復議案件答復書及附件;
(七)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提交的證據(jù)材料;
(八)聽證通知書及送達回證;
(九)行政復議案件聽證筆錄;
(十)行政復議決定書及送達回證;
(十一)其他材料。
行政復議案件檔案副卷(無原件或者正本時,可存復印件) 按下列順序整理歸檔:
(一)卷內(nèi)目錄;
(二)內(nèi)部請示、報告及批件;
(三)行政復議決定書送審稿及呈批單;
(四)行政復議咨詢委員會咨詢意見;
(五)其他不宜對外公開的材料。
第三十九條 應訴案卷按照下列順序整理歸檔:
(一)卷內(nèi)目錄;
(二)起訴狀及附件;
(三)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傳票;
(四)案件交辦通知書、訴訟法律文書審批表;
(五)答辯狀;
(六)原告、被告、第三人提交的證據(jù)材料;
(七)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八)其他材料。
第四十條 案卷檔案應當用阿拉伯數(shù)字逐頁編寫頁碼。卷內(nèi)目錄按卷內(nèi)文書排列順序逐件填寫,標明頁號。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guī)則關于“1日”“2日”“3日”“5日”“7日”的規(guī)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jié)假日。
第四十二條 本規(guī)則自2022年6月21 日起暫行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