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
《獲嘉縣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解讀
來源: 發(fā)布時間: 2022-09-26

為貫徹落實新發(fā)展理念,引導和激勵廣大組織建立和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質量獎評選表彰管理工作,加快建設質量強,推動獲嘉高質量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新鄉(xiāng)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獲嘉縣人民政府修訂發(fā)布了《獲嘉縣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一、修訂背景

設立政府質量獎勵制度是國際通行做法,日本于1951年設立“戴明獎”,美國于1987年設立“波多里奇國家質量獎”,歐洲于1992年設立“歐洲質量獎”,中國質量獎2012年經中央批準設立,河南省組織開展了7屆河南省質量獎評選新鄉(xiāng)市組織開展了8屆新鄉(xiāng)市市長質量獎評選?!?/span>獲嘉縣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于2009年發(fā)布實施,目前已開展了5屆評選表彰工作,全共有15家單位獲得政府質量獎殊榮,對引導和激勵廣大企業(yè)全面提高質量管理水平、提升競爭力發(fā)揮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機構改革后,原《管理辦法》確定的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的名稱、職責已發(fā)生變化,部分條款與當前質量發(fā)展形勢和實際情況不符合,影響和制約了評審工作的開展,需要與時俱進進行修訂完善。

  二、修訂過程

  20223月,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市場監(jiān)管局)啟動《管理辦法》修訂工作。通過梳理分析存在問題,歸納總結前5屆評選情況,借鑒省以及其他地市經驗做法,在廣泛征求專家意見基礎上,形成《獲嘉縣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相繼征求了24個相關部門和有關企業(yè)及社會公眾的意見,采納了部分意見建議,形成《獲嘉縣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修訂意見稿)》上報政府。

  2022年919日,政府第十一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

  三、主要修訂內容

修訂版在整體框架上沒有變化,依據當前質量政策法規(guī)要求,更新的部分內容,修訂后與原版一樣,依然是8章31條。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貫徹落實新發(fā)展理念,更新了制定《獲嘉縣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的法規(guī)及文件依據。

(二)第一章總則第三條,明確了評審活動實行專家評審、社會監(jiān)督、政府決策的程序。

(三)第一章總則第五條,調整了評委會委員組成。明確“常務副主任由分管副縣長擔任”,明確“評委會委員由具有廣泛代表性和權威性的知名學者、質量專家、企業(yè)管理專家、行業(yè)代表和政府有關部門人員組成。評委會委員具有廣泛代表性、權威性。

(四)第三章申報條件第十條,修訂了申報企業(yè)縣經營時間,要求在獲嘉縣合法經營3年以上。增加了申報企業(yè)應推行首席質量官制度的要求。

(五)第四章評審標準第十一條,明確評審主要依據《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19579),另外增加了“評審標準可適時借鑒和吸收國際、國內先進質量管理評價標準,根據實踐發(fā)展進行適當調整”,刪除了原版中的“逐步引入顧客滿意度指數(CSI)測評,并將測評結果作為評審依據之一”的表述。

(六)第五章評審程序第十六條,明確了評審辦應就申報企業(yè)的基礎材料及申報資格進行審核。

(七)第七章監(jiān)督管理第二十四條,明確了獲獎企業(yè)應發(fā)揮標桿及引領作用,積極向社會推廣、分享質量管理先進經驗和方法。

(八)第七章監(jiān)督管理第二十六條,撤銷企業(yè)“政府質量獎”的條件中刪除了“經濟效益下滑,出現虧損的”的表述。

(九)第七章監(jiān)督管理第二十八條,明確了已獲獎企業(yè)在滿有效期2年后的重新復評情況“不占當年獎項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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